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213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高聿艷 債務人 陳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發之裁定,應變更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臺灣金門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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