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聲請人 鄭忻容 住嘉義縣○○鎮○○里0鄰○○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未成年人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鄭」。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配偶丙○○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甲○○(000年00月0日生)。
然丙○○於112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已帶著乙○○、甲○○返回嘉義娘家居住,爰聲請變更未成年人乙○○、甲○○之姓氏為母姓「鄭」等語。
二、經查:
㈠、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人乙○○、甲○○之母親,乙○○、甲○○之父親丙○○於112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目前帶著乙○○、甲○○返回嘉義娘家居住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㈢、本院審酌未成年人乙○○、甲○○之父親已死亡,且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人,該基金會以113年3月7日保康社福字第11303019號函覆訪視報告略以:未成年人與聲請人、聲請人父母、聲請人姊妹同住一處。聲請人已徵得兩名未成年子女同意後提出本案聲請。透過與兩名未成年子女訪談也可獲知兩名未成年子女對於變更姓氏一事接受度高,雖也能接受維持原本姓氏,但較傾向變更姓名並感到期待,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之出發點亦屬良善,應可予變更姓氏等語。
㈣、參酌前述證據資料可知,乙○○、甲○○目前接受聲請人及母系家族照顧,並與母系家族同住。姓氏既視為家庭成員之共同表徵,乙○○、甲○○目前之姓氏,與母親之姓氏不同;再者,基於未成年人家庭歸屬感及認同感之心理需求,並為維護未成年之人格發展之目的,可認其變更從其母親即聲請人之「鄭」姓氏合於其生活現況,符合未成年人之利益。從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乙○○、甲○○之姓氏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