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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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雷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翊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754 號裁定(110.05.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重訴 字第 346 號(1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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