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林采葳 訴訟代理人 陳雅筑 律師被告 王彩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