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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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被告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