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李逸宇 被告 鄭淳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粘柏富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