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沐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