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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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前相其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至民國106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86元,故聲請支付命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新阿羅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下稱新阿羅哈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新阿羅哈公司之董事(代表人),依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林英本,惟其業於民國106年4月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無從為送達,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