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喨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白永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