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2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20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97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逾期在第一個月
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
、逾期超過三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且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20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