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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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馬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韋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應更正
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同日凌晨3時19分許」之記載應更
正為「同日凌晨3時18分許」。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之記載應更正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關於「密錄器翻拍照片4張」之記
載應更正為「密錄器翻拍照片2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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