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
原告 蕭慕楓
被告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