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60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明人僅繳納13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865元,並提出相對人各順位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載明身分證字號)及各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除戶謄本、蓋有印鑑章印文之拋棄繼承聲明狀、聲明人之印鑑證明書、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之回證,如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請受通知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