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2號抗告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裕翔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