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志謀被告熊柏維被告古明正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55號、104年度偵字第5387號、105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熊志謀、熊柏維、古明正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3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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