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柏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貴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其簽章欄為空白,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潘貴興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收據或有債務人簽章之估價單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貴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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