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914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孝得 債務人 陳美玉
王立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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