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69號聲請人 石振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 裕興 、蕭 黃美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為各自票據權利請補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針對「蕭
裕興、 蕭黃美珠 」部分請求本票總金額「494萬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 蕭裕興 」部分請求本票金額「94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蕭黃美珠」部分請求本票金額「35萬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故應補繳聲請費「2,000元」)㈡請分別敘明對「蕭裕興、蕭黃美珠」、「蕭裕興」、「蕭
黃美珠」之票據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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