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467號聲請人 許博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宇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狀狀尾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完整之本票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