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27號聲請人 杜旭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沙 DELAROSAANTHONYANTONIO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附表本票發票人為杜旭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