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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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608號聲請人 陳信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陳玉娟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良平 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陳良平第一順位子輩出生別為長男及由其所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本件為相對人陳玉娟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陳良平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且釋明特別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若相對人陳玉娟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陳玉娟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琳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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