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暨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國軒於民國108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