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盧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國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關於聲請人請求判決命魏國瑞給付本金新台幣534,908元部分,業經本院駁回魏國瑞之上訴在案,並無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情形,此觀之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甚明,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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