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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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華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三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志華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年2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