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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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原告 鄭萬松 被告全彤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瑞鴻 原住○○市○鎮區○○街00○0號9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住所,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