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6號上訴人 林子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家澤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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