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丞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建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