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74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0年12月13日本院89年度訴字第29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計新臺幣4,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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