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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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周玉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