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7年7月間某日起至98年12月22日止,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時間,犯竊盜罪共16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6月24日以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處有期徒刑各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7月26日確定。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因於99年1月23日、同年2月3日,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簡字第1675號判處有期徒刑各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7月19日確定。(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間某日│98年5月21日│98年5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7226號│、7226號│、7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17日│98年7月4日│98年7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7226號│、7226號│、7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31日│98年8月7日│98年9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7226號│、7226號│、7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10月1日│98年11月23日│98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7226號│、7226號│、7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竊盜(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6日│98年12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偵字第4763│││、7226號│、7226號│、7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99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1870號(編號1至16│││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定刑1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刑法第32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毒│施用第二級毒品(毒│││第1項)│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99年1月23日│99年2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4763│署99年度毒偵字第│署99年度毒偵字第│││、7226號│985、1209號│985、120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簡字第1675號│99年度簡字第1675號││├──┼─────────┼─────────┼─────────┤││判決│99年6月24日│99年6月30日│99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24號│99年度簡字第1675號│99年度簡字第1675號││├──┼─────────┼─────────┼─────────┤││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19日│99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助字第│察署99年度執字第45│察署99年度執字第45│││1870號(編號1至16│86號(編號17、18定│86號(編號17、18日│││定刑1年8月)│刑7月)│定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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