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 李安芬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杰律師 林奕翔 律師被告 李安倚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李榮泰 之遺產,惟被告主張兩造曾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而另訴請原告履行協議,本院前以兩造是否業已就被繼承人李榮泰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乃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是否有理由之前提,而裁定於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業於109年8月11日判決駁回被告之訴,全案已於109年9月3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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