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00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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