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5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家銘
被 告 黃俊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八點二三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含公示送達費用)元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