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