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陳秀猜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之,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9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672地號(土地面積2,124.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11/16856)+673地號(土地面積640.3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4)+674地號(土地面積2,759.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1,421,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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