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裁定,雖以「民事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狀」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主筆)
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鍾任賜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