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三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建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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