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邱復元 等與上訴人 邱宇潔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扶助被上訴人邱復元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周玫芳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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