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4日│95年7月20日│95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4005、4437號│偵字第1473、1869│偵字第1473、1869││││、2067號│、206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39號│43號、98年度訴字│43號、98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176│第1175號、第117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12日│98年11月30日│98年11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39號│43號、98年度訴字│43號、98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176│第1175號、第1176│││││號│號││├────┼────────┼────────┼────────┤││判決│98年12月14日│99年1月4日│99年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55號│字第180號│字第18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73、1869│││││、206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43號、98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1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43號、98年度訴字││││││第1175號、第1176││││││號││││├────┼────────┼────────┼────────┤││判決│99年1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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