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50號聲請人 張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張宗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張謦翔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
105年4月2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鄰○○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謦翔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謦翔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謦翔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謦翔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宗寶為被繼承人張謦翔之哥哥,被繼承人張謦翔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死亡前名下有2輛機車,車號000-000為被繼承人本人所有,另一輛車號000-000則為阿姨的女兒借被繼承人名義所購買,尚未辦理好過戶程序被繼承人即死亡。經向國稅局查詢,若要辦理被繼承人名下機車之過戶程序,需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才得辦理。現因聲請人有意願協助辦理被繼承人名下機車之過戶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陳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通知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47號卷宗,經核被繼承人之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據此,本件被繼承人張謦翔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而無其他繼承人,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名下確實有車號000-000及799-JGB等2輛機車,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從而,聲請人欲協助處理上開機車借名登記過戶事項而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㈡、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件聲請人表示其願意協助辦理阿姨女兒之前借被繼承人名義所買機車的過戶登記,其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本院衡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哥哥,與被繼承人親近且關係密切,應大致瞭解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且與被繼承人間並無債權債務等利害關係,應可忠實執行搜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等管理遺產事務。是以,本件指定聲請人張宗寶擔任被繼承人張謦翔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錄: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