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5號原告乙○○被告豐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