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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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元(原告每月薪資新臺幣34,000元,暫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以三審級辦案期限4年4個月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