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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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 劉洪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 楊月之 國稅局遺產稅核定清單或免稅證明書。
㈡陳報利害關係人 劉進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印鑑證明,並請劉進山出具同意擔任 洪文雄 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應蓋用印鑑章)。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蓮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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