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邱春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下同)96年及97年展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
三、請說明96年當年之必要生活支出。
四、請說明在「依法應扶養之人」所支付之費用與「生活必要支出」部分是否有重複列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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