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王勝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勝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