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63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二九一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晴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99年度繼字第29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理賠申請書、金融機構小額信用貸款保險理賠收據暨債權移轉同意書、債權讓與通知函、被繼承人陳晴雲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1年11月14日苗院國家字第32067號函文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