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日剛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日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經送檢驗,確實分別含有海洛因成分以及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送強制戒治而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其中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結晶顆粒13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該結晶顆粒13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粉末檢品4包(瓶),經送上開公司鑑驗結果,該粉末檢品
4包(瓶)含有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結晶顆粒13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粉末4包(瓶)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文可參,是上開毒品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外包裝袋(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外包裝袋,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就上開部分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結晶顆粒1包,經送上開公司驗驗結果,該結晶顆粒1包並未檢出安非他命藥品類成分,僅檢出愷他命藥品類成分,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161號卷第84頁),其純質淨重復未達20公克以上,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編號│種類│重量│鑑定書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57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2│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9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89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3│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53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29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4│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5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42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B0000000號)│├──┼──────┼────────┼─────────┤│5│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0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42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6│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2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34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7│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6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55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8│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83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95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9│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3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35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10│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0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06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11│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12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20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12│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04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74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13│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3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1包及無法與│,因鑑驗取用0.09│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其析離之外包│5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裝袋1只││/2013/00000000號)│├──┼──────┼────────┼─────────┤│14│海洛因1包及│含袋毛重0.68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無法與其析離│,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之外包裝袋1│78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只││/2013/00000000號)│├──┼──────┼────────┼─────────┤│15│海洛因1包及│含袋毛重0.73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無法與其析離│,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之外包裝袋1│84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只││/2013/00000000號)│├──┼──────┼────────┼─────────┤│16│海洛因1瓶及│含瓶毛重10.77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無法與其析離│克,因鑑驗取用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之外包裝瓶1│0057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只││/2013/00000000號)│├──┼──────┼────────┼─────────┤│17│海洛因1包及│含袋毛重1.00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無法與其析離│,因鑑驗取用0.00│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之外包裝袋1│56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只││/2013/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檢體│鑑定書字號│├──┼────────┼─────────┤│1│含袋毛重2.22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因鑑驗取用0.01│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09公克)│報告(報告編號:UL││││/2013/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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