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翰頴 被告 林佑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