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劉翰頴 被告 林佑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