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80號
原告 蘇鈺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姵秀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