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柳志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志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柳志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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